美國FDA開征使用費
資訊來源:辦公室 發布日期:2011-08-24 瀏覽次數:3932
摘要
據2011年8月24日wto檢驗檢疫信息網稱: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宣布,于2012年財政年度向進口食品到美國的進口商,以及美國食品供應鏈內的本土及外國食品設施開征使用費。新費用將于10月1日生效,直至2012年9月30日為止。有關人士可于10月31日前就新征費事宜提交意見,作為實施2013年財政年度使用費措施的參考資料。
附原文
美國FDA開征使用費
http://www.wtociq.gov.cn/wto1/show.jsp?cid=261&aid=34246來源:wto檢驗檢疫信息網2011-8-24
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宣布,于2012年財政年度向進口食品到美國的進口商,以及美國食品供應鏈內的本土及外國食品設施開征使用費。新費用將于10月1日生效,直至2012年9月30日為止。有關人士可于10月31日前就新征費事宜提交意見,作為實施2013年財政年度使用費措施的參考資料。
在2012年財政年度內,若以下例行巡查工作需要在外國進行,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將征收每小時224美元或335美元的費用。
食品設施再巡查:該局在巡查時若發現食品設施不合格,會再次巡查,以確定有關食品設施能否有效落實改善措施,以符合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的要求。該局將就再巡查工作征收費用。此外,設施如未能遵守《聯邦食品、藥物及化妝品法》第402條或403(w)條內的法定或監管規定,均會被視作不合格。不過,若只涉及技術性問題,而非與食品安全問題相關,有關設施將不會被視作不合格。為向外國食品設施的美國代理收取使用費,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為「再巡查」作出釋義,意即該局巡查發現食品設施違反《聯邦食品、藥物及化妝品法》的食品安全規定后,再委派督察或人員進行一次或多次巡查,便被視為「再巡查」。
違反回收令:若商號未有執行食品及藥物管理局下達的回收令、未有遵從局方指定的回收方式或未有向食品及藥物管理局提供回收令的相關資料,該局可向其征收使用費。
進口再檢查:該局必須進行兩次檢查才會征收使用費:
(1)根據《聯邦食品、藥物及化妝品法》第801條進行檢查,并發現有關進口違反《聯邦食品、藥物及化妝品法》的食品安全相關規定,及(2)根據第108條再進行一次或多次檢查,以確定有關進口是否已符合要求,并令食品及藥物管理局滿意。食品及藥物管理局決定,最少在以下4種情況下會征費:(1)再檢驗進口食品令其符合規定,(2)進口商要求被扣留的貨品入境,(3)要求撤消未經檢驗不得放行產品的進口警報,以及(4)銷毀被拒入境的食品。
食品及藥物管理局要求有關人士于10月17日前提交資料,以便在制訂指引時考慮征費對小型企業帶來的影響。